近日,珠海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《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》,对建筑楼盘销售广告发布、建设现场和售楼处名称标牌设置以及产权证照、门楼牌号中的地名使用问题作出规定。
划重点:
1、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建的建筑物,包括居民区、高层建筑、大型建筑群等,均需办理命名(更名)手续,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使用。
2、建设开发单位在建筑物各类广告宣传中(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),要严格按照正式批文,使用标准名称,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;名称的专名和通名的字体规格大小必须一致,不得以“楼盘案名”、“项目推广名”或“推销名称”替代标准名称,也不得在标准名称中间添加任何标点符号。
3、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注音必须按照地名批复文件的要求,采用汉语拼音字母,其专名和通名的拼写分段应正确(如“美丽花园”,应拼写成Meili Huayuan);禁止在文字广告、建筑物标牌等标识中使用英文等外国文字对建筑物名称进行拼写。
4、报刊、电视、广播、网站、地图、交通标志、公交站台,公交汽车、宣传单等宣传媒介和广告公司、房产中介公司等单位,在承办建筑物名称广告时,应依法查验该建筑物标准名称的批复文件,核实标准名称,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。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非标准名称。需要设置名称标牌、标识的,必须符合市容市政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5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命名(更名)建筑物名称。
通知原文: